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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23   新闻来源:河南省药学会    浏览次数:2925

为加强河南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队伍建设并规范管理,根据《河南省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药学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个人会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工作者;单位会员为河南省内从事药学工作的单位和机构。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按照我会的线上程序进行注册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文件、职称证等;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

(一)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

(二)本会实行信息化管理,可随时接受会员入会申请,从受理至批准入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十三条、会费管理

㈠ 会费标准

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执行。

(二)会费缴纳时间:每年的第一季度缴纳当年会费;也可一次性缴纳本届(五年)的会费。

(三)会费缴纳方式:

1、个人会员可直接向本会缴纳,也可通过网络直接向本会缴纳;

2、单位会员直接向本会缴纳;

3、本会收到会费后,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4、鼓励和欢迎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在上述标准之外向本会捐款。

(四)本会会费由河南省药学会财务部门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五)本学会会费支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六)本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财政、民政、及本会会员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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